2009年09月08日

奉總統98年5月6日公布修正之公庫法第6條規定,各級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於清理或破產時,其所代理或代辦之公庫債權有優先受清償之權,其受償之順序如下,依序為鄉(鎮、市)庫、縣(市)庫、直轄市庫、國庫。

 
第一商業銀行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