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貿易促進計劃案(Trade Facilitation Programme,以下簡稱TFP)

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uropean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簡稱EBRD)為促進中、東歐及中亞地區等29個受惠國家之國際貿易及區域發展所設計,主要籍由EBRD為該地區開狀銀行所開發之信用狀提供保證,擔保信用狀項下開狀行之最終付款責任,以協助該等國家發展國際貿易,同時亦有利於我國商品之輸出。

貿易促進計畫案對出口商之好處

協助我國廠商拓展中、東歐及中亞地區貿易商機,本行已與 EBRD 簽約,成為該行 TFP 之國際保兌銀行,藉由 EBRD 為該地區開狀銀行所開發之信用狀提供保證,擔保開狀行之信用及國家風險,倘開狀行因故不能履行付款責任時EBRD將負責補償銀行,保障出口商安心接單與出貨。惟貿易糾紛或單據瑕疵等所致之開狀行拒付情形,則 EBRD 不予承擔付款義務。

商品特色

  • 凡我國廠商持TFP項下受惠國之銀行所開發信用狀(含Stand-by L/C)(下稱TFP信用狀),得要求本行予以保兌,由本行在該計畫案項下申請EBRD另簽發以本行為受益人之擔保信用狀或保證函後據以保兌。日後如開狀行不付款(單據瑕疵除外)時,由本行向EBRD求償後支付客戶該筆款項。
  • 貿易糾紛或單據瑕疵等所致之開狀行拒付情形,則EBRD不予承擔付款義務。

如何辦理

  • 由本行向EBRD申請以本行為受益人之擔保信用狀: 本行於收到受惠銀行所開立並要求本行保兌之信用狀,經初步審查符合EBRD保證資格者,由本行向EBRD提出保證申請,於接獲擔保信用狀正本並核對金額及各項條件與信用狀無誤後予以保兌。日後如開狀行不付款(單據瑕疵除外)時,由本行向EBRD求償後給付客戶該筆款項。
  • 由開狀行逕行向EBRD申請以本行為受益人之擔保信用狀: 本行於收到該擔保信用狀正本,並核對金額及各項條件與信用狀無誤後予以保兌。日後如開狀行不付款(單據瑕疵除外)時,由本行向EBRD求償後給付客戶該筆款項。

信用狀申請EBRD保證之條件

  • 信用狀有效期限以不超過180天為原則。
  • 開狀行須為TFP名單之受惠銀行。
  • 信用狀之進口港或出口港須在TFP名單之受惠國內。
  • 進出口貨品不得為武器彈藥等軍火、煙草及香煙等產品、烈酒(酒精濃度超過12%)、依進出口國家之法規及國際法所禁止之產品等TFP規定禁止輸出入之物品。
  • 各項單據限以英文標示。
  • 辦理EBRD業務,除應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相關法令規範辦理外,另應依中央銀行所頒佈的「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及其他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