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存託憑證(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TDR)簡介

臺灣存託憑證(以下簡稱TDR)係由本國銀行擔任存託機構並於中華民國境內所發行之憑證,以表彰存放於國外保管機構之外國發行人發行之有價證券。TDR持有人之權利義務與持有該發行公司普通股之投資者相同,所表彰之有價證券則由存託機構委託國外當地保管機構代為保管。

當外國發行公司分配股息時,由存託機構將之轉換為本國貨幣支付給TDR持有人;外國發行公司分配股利時,由存託機構按持有人所持有TDR表彰股票之比例,配發TDR單位數給持有人或以調整每一單位TDR所表彰外國發行公司之股份數額處理;TDR持有人行使股東權利時,須委託存託機構代為行使。

本行目前擔任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存託機構:

  • 神州數碼控股有限公司 (Digital China Holdings Limited,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0861)。
  • 聚亨企業集團(泰國)大眾有限公司(Tycoons Worldwide Group (Thailand) Public Company Limited,泰國證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TYCN)

本行(存託機構)服務項目:

  • 協助外國發行人依相關規定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
  • 選任保管機構、股務代理機構。
  • 協助並代理外國發行人依臺灣存託憑證相關法規,辦理相關資訊之公告申報。
  • 協助處理股利發放及股東會投票事宜。
  • 受理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申請兌回/出售存託財產及額度內再發行。

臺灣存託憑證(TDR)現金之分派

存託機構收到外國發行公司就存託財產所分派之任何現金(包括現金股利/紅利及任何因發行公司清算所得之金額)時,存託機構應立即依相關法令規定,將前述金額兌換成新臺幣,並於扣除相關稅捐及費用後,將上述金額依持有人於存託機構訂定之基準日時持有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存託股份之比例分配予持有人。

臺灣存託憑證(TDR)外幣匯兌

存託機構如因分派現金或出售存託財產而取得非新臺幣之貨幣時,應依相關法令將該貨幣兌換成新臺幣並支付予持有人,但存託機構不保證兌換之匯率一定有利於持有人。因法令規定、政府命令、外匯或金融市場停止交易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存託機構之原因致持有人權益受到損害,存託機構不負任何責任。

臺灣存託憑證(TDR)存託機構向持有人收取之報酬與費用

  • 因兌回或出售存託財產而註銷臺灣存託憑證,每一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計收新臺幣0.05元,惟持有人每筆註銷費用不得低於新臺幣2,500元。
  • 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每一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計收新臺幣0.05元,惟每筆最低收費標準依各檔存託契約而定(請詳閱「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申請書」)。
  • 現金分派,每一單位臺灣存託憑證以新臺幣計收該次分派金額之1%。
  • 新股之分派、非以現金或股份所為之分派、股利分派,每一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計收新臺幣0.05元。
臺灣存託憑證(TDR)存託業務諮詢專線:(02)2348-1664;2348-4756。

兌回/出售存託財產、額度內再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注意事項及風險告知

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申請兌回/出售存託財產或額度內再發行等事項之受理申請日,皆以文件備齊到達存託機構日期為準。

持有人兌回TDR所表彰之存託有價證券,並要求出售存託財產應注意事項

  • TDR持有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集保原留印鑑、集保證券存摺、存摺封面影本(如採電匯者始需檢附本項)及申請書等文件向原開設集保帳戶之證券商或保管機構(外資之保管銀行)提出申請。
  • 發行公司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期間或發行公司通知存託機構依相關法律不得辦理發行公司股份轉讓登記時,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不得請求兌回存託財產。
  • 出售存託財產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國外證券商手續費、稅捐、結匯手續費、註銷臺灣存託憑證手續費、國內電匯匯費或限時掛號郵費。所有費用皆由存託機構逕行自出售存託財產所得價款中扣取支付。
  • 出售存託財產之風險及費用由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負擔。
  • 存託機構出售存託財產所得價款兌換成新台幣之匯率,以存託機構辦理結匯時存託財產表彰幣別之牌告買入匯率為準。

持有人請求兌回存託財產應注意事項

  • TDR持有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集保原留印鑑、集保證券存摺、應付存託機構手續費之匯款收據正本及申請書等文件向原開設集保帳戶之證券商或保管機構(外資之保管銀行)提出申請。
  • 發行公司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期間或發行公司通知存託機構依相關法律不得辦理發行公司股份轉讓登記時,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不得請求兌回存託財產。
  • 註銷TDR手續費以電匯方式匯入存託機構指定帳戶。
  • 存託機構受理申請日期後十個營業日內由國外保管機構以帳簿劃撥方式將兌回之存託財產轉撥至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之帳戶。

額度內再發行注意事項

  • 申請人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TDR本日可再發行單位數。
  • 發行公司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期間或發行公司通知存託機構依相關法律不得辦理發行公司股份轉讓登記時,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不得請求兌回存託財產。
  • 將發行TDR手續費以電匯方式匯入存託機構指定帳戶。
  • 申請人應於傳真申請書及匯款收據至存託機構後,立即將申請書、匯款收據正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集保存摺影本及申請人印鑑卡(空白印鑑卡請向發行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索取_首次申請才須要),寄交存託機構。
  • 申請人應於向存託機構提出申請之第二個營業日,完成原股存入保管機構之程序。如第二個營業日未完成,此次申請則失效,且相關費用不退還。
  • 存託機構向保管機構確認提撥股份已存入後,透過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將臺灣存託憑證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集保帳戶。
  • 若申請人存入之股數如逾提撥股份數額,存託機構僅發行表彰提撥股份之TDR並將剩餘之股數退回申請人之帳戶,惟申請人應負擔退回股票所產生之相關費用。
  • 再發行之風險及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期間,或存託機構接獲發行公司依法停止辦理股份轉讓時,或其他合法合理之原因,存託機構將不受理臺灣存託憑證之再發行申請。

風險告知

  • 臺灣存託憑證兌回原表彰股數有一定風險,包含但不限於因轉換時程所引起之市場價格波動,TDR持有人於申請轉換時,請審慎行事。
  • 臺灣存託憑證兌回原表彰股數並出售有一定風險,包含但不限於無法成交風險,因轉換時程所引起之市場價格波動及匯率風險,TDR持有人於申請兌回出售時,請審慎行事。
  • 臺灣存託憑證額度內再發行有一定風險,包含但不限於因轉換時程所引起之市場價格波動,申請人於申請轉換時,請審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