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特色
對象
- 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之產業及文化內容策進院實際輔導業者。
- 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登記之文化創意產業營利事業;依法設立並取得法院證書之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或依各縣市相關法規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
用途
- 產品、技術、內容之開發或製作所需營運資金。
- 從事研究發展、培訓人才計畫所需之營運資金。
- 無形資產之買賣價金或權利金:為營運或產業升級必要取 得之智慧財產權買賣價金或授權權利金。
- 有形資產之買賣價金或租金:為營運或產業升級必要取得 電腦軟硬體設備、場地佈景、機器設備、營運場所之買賣 價金或租金。
- 營運週轉金:非屬前述第1~4點情形,為事業經營或產業升級必要所需之營運週轉資金。
利率
- 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2%,機動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