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
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或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之視同中小企業及符合「商業登記法」第 5 條規定之小規模商業,並依資格條件區分如下:
一、屬微型及新創事業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企業設立未滿5年。
(二)僱用員工人數20人以下。
(三)資本額新臺幣500萬元以下。
(四)年營收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
二、屬中小企業創新及轉型升級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並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如專利權權利書影本或研發費用占最近年度營業淨額比例至少2%。
(二)曾獲政府相關創新獎項或研發補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非屬前二款之中小企業。
用途
一、營運週轉金:供營業活動所需週轉性支出。
二、資本性支出:為購(建)置或修繕營運所需之營業場所(包含土地、地上權、廠房、辦公室等及其相關設施)、機器設備及軟體等資本性支出。
三、新產品或新技術之開發或製造。
四、從事研究發展、培訓人才計畫。
五、用於「綠色支出」相關貸款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一)再生能源。
(二)節能。
(三)污染防治。
(四)自然資源及土地利用之環境永續管理。
(五)地/水域生物多樣性。
(六)潔淨交通運輸。
(七)永續水源及廢水處理。
(八)氣候變遷調適。
(九)具生態效率與循環經濟調適之產品/生產技術或製程。
(十)綠能建築。
額度、期限
依個案狀況核定。
利率
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
擔保
依本行相關規定辦理。
申貸期限
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