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中小企業赴新南向國家投資融資信用保證

商品特色

對象

符合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要點」第二點之中小企業,且具備下列資格者:

  • 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會核准或核備前往新南向國家投資之我國廠商,且其本國人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並於國內仍有營業實績及事實。
  • 赴新南向國家 (汶萊、印尼、柬埔寨、寮國、緬甸、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斯里蘭卡、孟加拉、不丹、紐西蘭及澳洲)之投資。

用途

  • 股本投資或企業併購。

額度

  • 每一計畫額度依申請人個案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計畫投資成本80%。

利率

  • 依申請人個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