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介紹
業務內容
-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辦理信託財產。
- 公職人員須信託之財產:包括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之不動產(自用之一戶,免信託),及國內上市、上櫃股票(不含興櫃)。
- 不必信託之財產: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如農地、國外之不動產、股票等,可不必強制信託。
服務對象
應辦理財產信託之公職人員: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等。
如何辦理
公職人員信託諮詢專線:(02)2348-4602;(02)2348-4754;(02)2348-4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