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5月05日
親愛的客戶您好:
感謝您對第一銀行長期的支持與愛護,本行為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只要您是96年 4月19日前完成開戶,該帳戶之晶片金融卡將自動升級具有消費扣款功能,讓您可於貼有 Smart Pay Logo 貼紙(圖樣如右下)的特約商店消費付款。於晶片金融卡首次進行消費扣款交易時,即視為您同意下列條款之約定。
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約定條款
第一條 用詞定義
本約定書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晶片金融卡:指由貴行發行具晶片之金融卡,供申請人憑卡進行提款、轉帳或消費扣款等交易。
二、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指申請人向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時,使用貴行核發之晶片金融卡及申請人設定之密碼,委託貴行直接由申請人其晶片金融卡之指定帳戶即時扣款,轉入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帳戶之功能,包括消費扣款(固定及變動費率)、沖正、退費、預先授權及授權完成等交易。
三、收單機構:指與特約商店約定提供申請人消費扣款事宜之金融機構。
四、特約商店:指提供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經與收單機構簽約,受理持卡人以晶片金融卡繳付消費款。
五、交易紀錄:指申請人憑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時之單據或電子訊息。
第二條 使用須知
申請人應妥善保管晶片金融卡及密碼,並明確瞭解所有憑晶片金融卡及密碼進行消費扣款之交易,均視同本人所為,與憑存摺及填具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提款,具同等效力。
申請人停止使用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者,應向貴行提出申請註銷晶片金融卡之消費扣款功能後,始生終止效力。
申請人使用晶片金融卡於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退費或取消交易時,應自行留存交易紀錄,以供核對之用。
第三條 每日消費扣款限額
申請人每次消費扣款限額為新台幣3 萬元,每日消費扣款限額為新台幣10萬元。
申請人消費扣款指定帳戶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或消費帳款逾前項約定限額時,貴行並無扣款之義務。
第四條 消費糾紛及帳款疑義之處理
申請人明確瞭解憑晶片金融卡及密碼,於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與現金交易並無不同,如與特約商店發生相關消費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等),皆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貴行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申請人亦不得以其與特約商店間交易所生之糾紛對抗貴行。
申請人對消費帳款有疑義時,得於消費發生日後90天內向貴行請求複查,貴行應提供交易紀錄協助核對。
第五條 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申請人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第三人占有晶片金融卡之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或至其他經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有關手續費用。如未繳交費用者,同意貴行得逕自申請人之帳戶內扣繳。
第六條 銀行義務
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申請人處理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及帳務事宜。
有關申請人消費扣款帳務資訊之揭露,貴行應以對帳單、存摺或其他約定之方式,提供每筆交易紀錄以供申請人核對。
第七條 業務委託
申請人同意貴行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之相關作業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得依主管機關規定,委託第三人辦理。惟第三人於電腦處理及利用申請人個人資料時,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
針對本項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若您有任何異議,可隨時攜帶身分證及原留印鑑,至第一銀行各分行取消該服務功能即可,謝謝您的支持!
倘欲知已加入消費扣款特約商店資料,可利用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特約商店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