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之中小企業,非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且設立登記未滿8年,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1、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登記代表人或負責人須年滿18歲至45歲,其以自然人之出資額應占該企業體實收資本額20%以上。
2、代表人或負責人為本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於3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20小時或取得2學分證明;代表人或負責人非本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持有本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有效居留證。
用途
1、週轉性支出:營運週轉金。
2、資本性支出:
(1)購建(修)廠房、營業場所(與其座落之基地共同購買者,得包含土地)及相關設施。
(2)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
額度
1、週轉性支出:最高新臺幣600萬元。
2、資本性支出:最高不超過計畫經費之8成,最高新臺幣1,200萬元。
3、代表人或負責人相同之不同企業:總計獲核定本貸款額度不得逾前二款加總之最高額度。
期限
1、週轉性支出:最長6年(含寬限期最長2年)。
2、資本性支出:
(1)購建(修)廠房、營業場所(與其座落之基地共同購買者,得包含土地)及相關設施:最長20年(含寬限期最長5年)。
(2)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最長7年(含寬限期最長3年)。
擔保
提供十足擔保或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
利率
依中華郵政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機動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