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金融業務(OBU)
OBU 全名為 Offshore Banking Unit ,一般稱為「境外金融中心」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是政府為吸引外國公司到本國銀行從事金融活動而設計出的金融單位,近年來在兩岸經貿活動愈來愈熱烈之際,信用狀業務與直接通匯的開放,使得OBU進一步成為企業赴大陸投資及海外資金調度的操控中心。本行OBU專為中華民國境外的個人及法人提供境外金融服務,可運用OBU帳戶享有存款利息免稅、資金進出不受外匯管制、利率訂價較新台幣客戶彈性及具高度隱密性等優點,為您從事境外金融業務的最佳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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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業務簡介
存款業務
- 外匯活期存款:開戶無最低存款金額。
- 外匯定期存款:每筆最低等值USD1,000元。
- 外幣支票存款:開戶最低存款額等值美金1,000元(目前主管機關尚未開放境外個人申請本項業務)。
外匯業務
- 信用狀通知。
- 出口押匯/託收。
- 進口開狀/託收。
- 國外匯出/匯入匯款。
- 買入/託收光票。
外幣授信業務
- 短、中、長期放款。
- 進、出口融資(包括遠期信用狀、D/A、D/P、O/A及Trade Card)。
- 國際應收帳款承購。
- 外幣保證及Standby L/C之開發。
- 國際銀行團聯貸。
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 包括外幣間遠期外匯(FWD)、換匯(SWAP)、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NDF)、利率交換(IRS)、換匯換利(CCS)、選擇權(OPTION)及投資組合商品等多種金融商品。
信託業務
- 辦理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國外有價證券或外幣計價國內基金業務。
OBU外幣支票存款
存戶對象
- 限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政府機構或境內外金融機構。
存款幣別
- 本行所掛牌之各種外幣。
存款利率
- 不計息。
存取方式
- 存款來源:客戶存款時,得為匯入匯款、外幣貸款、外幣票據、出口所得外匯或幣別轉換存入等,惟不得以新臺幣結購及外幣現鈔存入。
- 存款提領:客戶取款時,須簽發支票,憑以辦理匯出匯款(電匯、票匯、信匯)、償還進口或外幣貸款、兌換為其他外幣等,惟不得結售為新臺幣、提領外幣現鈔。
相關規定
- OBU外幣支票應記載受款人名稱,並禁止背書轉讓及委任取款。
境外公司及大陸地區法人融資業務
本行為因應企業國際化潮流,滿足全球台商資金需求,提供其境外公司全面性、完整性之授信金融商品,特開辦境外綜合融資業務及大陸地區法人融資業務。
特色
- 申請作業簡化。
- 母子公司授信一體考量。
- 跨公司、跨國授信額度支援。
- 提供便利組合商品。
- 量身打造適用授信商品。
對象
- 凡信用、財務及營運狀況正常之國內企業,為其境外公司(包含大陸地區法人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融資需要。上述公司或企業若屬大陸地區法人,以經濟部投審會核准者為限。
用途
- 貿易性、自償性融資、一般週轉金資款、資本性支出融資。
商品
1.境外公司(不含大陸地區法人):
- 進口類:進口開狀(即、遠期)、進口週轉金外幣貸款。
- 出口類:出口週轉金外幣貸款、Trade Card外幣貸款、國際應收帳款外幣貸款、買入匯款、應收帳款承購、出口押匯。
- 其他類:外幣保證、一般週轉金外幣貸款、中長期外幣貸款、存單質借。
2.大陸地區法人:
- 短期週轉金外幣貸款
- 中期外幣貸款
- 長期外幣貸款
額度
- 參酌國內企業之營運、財務及信用狀況,輔以境外公司之營運、財務、信用等情形 綜合考量訂定,得以共用額度、分開額度及單獨額度三種方式擇一申請。
受理單位
- 原則以企業及其境外公司中,選擇最具資力或主要財務調度之公司或企業為本項額度申請人,並以其往來之營業單位為本項額度受理及申請單位。
OBU開戶的相關規範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第9款及第10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指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但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依據96.6.21金管會(五)字第09600195450號函,所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 係指在臺灣地區無戶籍,且未取得我國外僑居留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之個人。
個人戶開戶資格的確認
- 確認居留期間:是否居住未超過183天(依國籍法規範外人歸化項目之一為居住超過183天)。
- 確認是否在台無住所:臺灣地區無戶籍,且未取得我國外僑居留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之個人,並告知開戶申請書上之切結條款。
法令的限制
- 在OBU帳戶內皆以外幣操作為主,並不提供現鈔提領業務。
開戶文件
(1)境外個人應檢附二種身分證明文件如下:
- 第一證明文件:有效之護照
- 第二證明文件:由政府機關簽發之附有照片之有效身分證件、由政府機關簽發附有照片之駕駛執照或其他附有照片並能確定持有人身分及國籍、原居地或永久居留地之證件。
(2)境外法人:
- 法人註冊地之註冊機關核發之法人註冊證書(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 董事名冊(REGISTER OF DIRECTORS)
- 股東名冊(REGISTER OF MEMBERS)
- 董事/被授權人應檢附二種身分證明文件如下: (A)第一證明文件:有效之護照(B)第二證明文件:由政府機關簽發之附有照片之有效身分證件、由政府機關簽發附有照片之駕駛執照或其他附有照片並能確定持有人身分及國籍、原居地或永久居留地之證件。
- 公司章程(MEMORANDUM &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 法人註冊地之註冊代理人六個月內簽發之董事職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 法人註冊地之註冊機關六個月內簽發或於效期內之存續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但如董事職權證明書已載明該法人仍存續中者,得免提供。
- 前二項之文件如於向法人註冊地之註冊機關查詢該法人註冊合法性及查詢結果之六個月內完整報告已載明者,得免提供。
- 董事會議決議錄。(於指派代表人單獨簽署開戶相關文件時徵提)
- 實質受益人身份證件。
- 其他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