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政策性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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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
符合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或合於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已上市上櫃之中小企業不得申請本項貸款。
1.購置(建)土地、廠房、營業場所貸款:最長不得超過15年,寬限期最多3年。
2.購置機器設備貸款:最長不得超過7年,寬限期最多2年。
3.新技術取得、企業自動化與電子化之軟硬體設備貸款:最長不得超過5年,寬限期最多1年。
4.前三項寬限期屆滿,得視企業實際需求給予展延,惟以一次為限。
1.依計畫之實際需要在8成範圍內核貸。
2.每一申請人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6仟萬元。
3.得分次申請。
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碼,機動計息。
機器設備升級貸款
國內公民營企業。
1.購置自動化機器設備之投資計畫。
2.購置電腦軟硬體之投資計畫。
3.購置污染防治設備之投資計畫。
4.購置節約能源設備之投資計畫。
5.購置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之投資計畫。
6.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更新(新購或汰舊換新)車輛與其相關車內設施計畫。
7.購置經經濟部認定屬於自動化、節約能源、新及淨潔能源等設備之投資計畫。
最長10年,含3年以內之寬限期。
1.每一計畫額度依申請人個案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計畫成本之8成
2.每戶貸款總額度最高為新臺幣4億元,倘為購置污染防治設備之投資計畫,則合計最高為10億元。
最高不超過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年息機動利率加計年息2.175%機動計息。
新南向貸款
1.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會核准或核備前往海外投資之我國廠商。
2.赴新南向國家 (汶萊、印尼、柬埔寨、寮國、緬甸、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斯里蘭卡、孟加拉、不丹、紐西蘭及澳洲) 之投資。
股本投資或企業併購。
最長不得超過7年。
每一計畫額度依申請人個案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計畫投資成本80%。
依申請人個案核定。
歡迎台商回台投資專案
符合「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適用對象並取得經濟部資格認定核定函,
適用對象如下:
1、共同資格(須全部符合):
(1) 美中貿易戰受衝擊業者。
(2) 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達2年以上。
(3) 回台投資/擴廠之部分產線須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之企業。
2、特定資格(須符合至少一項):
(1) 屬5+2產業創新領域。
(2) 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3) 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
(4) 自有品牌國際行銷。。
(5) 經認定回台投資項目與國家重要產業政策相關。
1.興建廠房及相關設施。
2.購置機器設備。
3.中期營運週轉金。
1.最長10年,含3年以內之寬限期。
2.中期營運週轉金最長7年,含3年以內之寬限期。
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申請人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投資成本80%。
最高不超過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年息加碼年息0.5%,機動計息。
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
符合「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適用對象並取得經濟部資格認定核定函,適用對象如下:
1.共同資格: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使用統一發票之中小企業,且未申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優惠之中小企業。
2.特定資格:
(1)製造業:投資/擴廠之部分產線須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之企業,且下列資格需符合至少一項:
A.屬5+2創新領域
B.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C.國際供應鏈具關鍵地位
D.自有品牌國際行銷
E.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
(2)服務業:服務能量需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且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
1.興(擴)建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
2.購置機器設備。
3.中期營運週轉金。
1.最長10年,含3年以內之寬限期。
前項期限規定,得由承貸銀行視企業實際需要予以展延。
2.中期營運週轉金最長7年,含3年以內之寬限期。
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申請人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投資成本80%。
最高不超過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年息加碼年息0.5%,機動計息。
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貨款
財務健全,債信良好,且為依公司法設立並依貿易法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之公司。
品牌推廣所需之行銷推廣、購買海外品牌商標權、通路布局、設計、人才培訓、營運週轉及其它相關支出。
視其財務狀況核定,最長不超過7年,含3年以內之寬限期。
每一計畫之貸款額度,視廠商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推廣計畫所需經費之百分之七十。但最近五年獲頒經濟部與品牌相關之獎項或獲表揚為出進口績優廠商者,得提高至百分之八十。
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碼,機動計息。
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
1、合於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或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
2、以因遭受颱風、水災、火災、地震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災害,致營業場所、廠房、機器、設備、商品、原物料、在製品等受損毀,急需資金從事復舊,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工業區服務中心、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者。
1、 資本性支出貸款
(1) 廠房、營業場所(均得含土地):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寬限期最長3年。
(2)機器、設備: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年,寬限期最長2年。
2、週轉性支出貸款:購買原料、物料、商品等所需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寬限期2年。
以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機動計息。
天然災害紓困貸款
持有地方主管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或經查確係遭受天然災害損失屬實之企業及個人。
1.重建或修復房屋(含廠房、營業場所、住宅等)。
2.重置或修復機器設備,或復舊週轉金。
3.購置傢俱、電氣用品或汽車等應急之消費性資金。
依申請人受災情形評估核定,最高不得超過重建或復舊支出(成本)之8成。
1.受災戶應自地方主管機關出具受災證明或經本行查證受損屬實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2.貸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按中華郵政 2 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加碼,機動計息。
營業時間內:
02-23484242 王先生 (企業戶)
營業時間外:
02-21811111 24小時客服中心
根留台灣企業加速投資專案貸款
符合「根留台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適用對象並取得經濟部資格認定核定函,適用對象如下:
1.共同資格:
非屬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未曾赴中國大陸投資之企業。
2.特定資格
(1)製造業:投資/擴廠之部分產線須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之企業,且下列資格需符合至少一項:
A.屬5+2創新領域
B.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C.國際供應鏈具關鍵地位
D.自有品牌國際行銷
E.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
(2)服務業:服務能量需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且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
1.興建廠房及相關設施。
2.購置機器設備。
3.中期營運週轉金。
1.最長10年,含3年以內之寬限期。
2.中期營運週轉金最長7年,含3年以內之寬限期。
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申請人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投資成本80%。
最高不超過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年息加碼年息0.5%,機動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