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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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指數利率說明
項目 | 「放款指數利率」(三個月調) | 「放款指數利率-月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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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指數之選取 | 為取樣期間,中央銀行毎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公告「依據銀行」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之算術平均數,並以小數點以下兩位為準,第三位四捨五入。 | 同左 | |||||||||||||||||||||
依據銀行 | 包含第一銀行、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同左 | |||||||||||||||||||||
調整頻率及日期 | 每三個月定期調整一次,調整日為每年1、4、7、10月之每月15日;如調整日逄例假日以次一營業日為調整日。 | 每一個月定期調整一次,調整日為每月15日;如調整日逢例假日以次一營業日為調整日。 | |||||||||||||||||||||
重定價與取樣期間 |
取樣期間為調整日前七天,重定價期間為本次調整日期至下一次調整日期之前一日,茲舉例重定價期間、取樣期間及調整日期,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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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樣期間為調整日前七天,重定價期間為本次調整日期至下一次調整日期之前一日,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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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遇下列狀況,本行得全權逕行更改訂價指數利率的依據銀行,並另行逕指定其他本國銀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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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左 | |||||||||||||||||||||
利率定價公式 |
客戶負擔利率=放款指數利率(%)+依評定等級之固定加碼(%) 例如:99年9月15日放款指數利率為1.04%,客戶負擔利率為1.04%+1.26%=2.3% |
同左 |
總費用年百分率
貸款利率須多加比較,不能只看廣告文字「超低利率」,或是被第一段利率誤導,另外,手續費、帳戶管理費及徵信費,也都需要納入比較,而「總費用年百分率」就是貸款利率加上辦理貸款時的所有費用,算出來的實際利率!!
總費用年百分率係自95年1月1日實施,主要目的在規範銀行業對各項放款、信用卡及現金卡等之廣告表示方式。
由於各銀行檯面上有其計價之利率,但實際上各種手續費之收取,致使消費者難以比較其價格,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立廣告應明示之標準。(註:22-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前項所稱總費用之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簡單說,即以借款本金為基礎,將利息以外之費用以內部報酬法計算出約當利率,再加上借款利率成為「總費用年百分率」,這樣的好處在於所有銀行在同一標準之下,可以直接比價與了解實際負擔之利費率。
相關資訊請參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消費性放款計息方式說明
循環型貸款
按月計息,於每月21日結算支付,以透支帳戶每日欠結最高餘額之和(即總積數)乘以年利率,再除以365即得利息額。
範例一:(不足月部分)
貸放金額 | 100,000元 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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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用日 | 93.12.5 |
額度到期日 | 94.12.5 |
利率(年息) | 8% |
動用情形如下:
- 93.12.5~93.12.12每天最高維持動用100,000元,共計8天
- 93.12.13~93.12.20每天最高維持動用 70,000元,共計8天
- 93.12.21預定收息日應計利息 = (100,000元 × 乘以 8 + 70,000元 × 乘以 8) (即總積數) × 乘以 8% / 365 = 298元
範例二:(足月部分)
貸放金額 | 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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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度啟用日 | 93.12.5 |
額度到期日 | 94.12.5 |
利率(年息) | 8% |
動用情形如下:
- 94.12.21 ~94.1.20每天最高維持動用100,000元
- 94.1.21預定收息日應計利息 = (100,000元 × 乘以 31) (即總積數) × 乘以 8% / 365 = 679元
中長期放款(即貸款期間為一年以上之貸款)
足月部分: (不論大小月,例如2月8日至3月8日亦為一個月),按月計息。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12即得到利息額。
不足月部分: 以本金乘以年利率除以12,再乘以畸零日數,再除以當月之日數。
範例一:
貸放金額 | 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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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放日 | 93.9.15 |
到期日 | 103.9.15 |
利率(年息) | 8% |
- 93.10.15預定收息日應計利息 = 100,000元 × 乘以 8% × 乘以 1/12 = 667元
範例二:
若上例借戶於93年10月5日中途償還本金20,000元時:
- 93.10.5應計利息 = 100,000元 × 乘以 8% × 乘以 1/12 × 乘以 20/30 = 444元
- 93.10.15預定收息日應計利息 = 80,000元 × 乘以 8% × 乘以 1/12 × 乘以 10/30 = 178元
範例三:
貸放金額 | 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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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放日 | 93.5.15 |
到期日 | 103.5.15 |
利率(年息) | 8% |
若借戶於93年6月5日中途償還本金20,000元時:
- 93.6.5應計利息 = 100,000元 × 乘以 8% × 乘以 1/12 × 乘以 21/31 = 452元
- 93.6.15預定收息日應計利息 = 80,000元 × 乘以 8% × 乘以 1/12 × 乘以 10/31 = 172元
住宅火險
- 為了顧及借款人權益,降低火災或地震事故對借款人造成之損失,銀行一 般均會要求借款人投保適當保險。
- 為期借款人於火災或地震事故中獲得基本保障,建議投保金額如下:
- 倘房屋實際用途是住宅,即依房屋重置成本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重置成本 可參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編製之「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所訂 的計算公式估算),惟地震基本保險保額上限為新臺幣150萬元。
- 倘房屋實際用途非住宅,則依房屋實際價值投保商業火險(實際價值係指重建或重置 所需之金額扣除折舊後之餘額)。
- 其他相關資訊請參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貸款攤還方式
定額本金:
即每月攤還之本金為固定金額,
無提前還款之每月攤還本金=借款金額/貸款期數;
提前還款後之每月攤還本金=借款餘額/剩餘期數。
定額年金:
即每月攤還之本金及利息合計數為固定金額,利率調整或提前還款後將以繳息訖日之利率重新換算攤還額,
每月攤還金額=貸款本金×乘以{[(1+月利率)^月數]×乘以月利率}÷除以{[(1+月利率)^月數]-1}
(公式中:月利率 = 年利率/12 ; 月數=貸款年期 x 12 ; ^表示次方)
房貸本金寬限期
- 所謂房貸本金寬限期是指在該期間內,每期只需繳交貸款利息,不攤還本金,故這段期間還款壓力相對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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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本金寬限期內雖然還款壓力相對較輕,但房貸本金寬限期屆滿後,借款人除每月必須攤還利息之外,另須攤還本金,因而將大幅增加每月之還款負擔。為免屆時因每期還款金額增加導致還款困難,建議借款人於申辦貸款前先分別試算有房貸本金寬限期及無房貸本金寬限期每期應繳金額,依試算結果選擇自身能負擔之方案,原則上如還款能力許可,可優先選擇無房貸本金寬限期之方案,以節省借款總利息支出。
案例說明 | 前2年每月應繳金額 | 第3年起每月應繳金額 | 第3年起每月增加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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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房貸100萬元,還款年限20年,適用利率3%,寬限期2年為例,前2年只付息不還本,第3年起採本息平均攤還方式。 | 2,500元 | 5,997元 | 3,497元 |
建議一:考慮房貸本金寬限期後的月付金變化
原本可以分為20年攤還的房貸,若是使用2年的房貸本金寬限期,在寬限期間可以每月只還利息2,500元不還本金,房貸本金100萬需在剩餘借款期間,亦即18年內攤還,因此房貸本金寬限期2年一過 ,每月負擔會增加為5,997元。
建議二:善用房貸本金寬限期,有助房貸戶提升財務自由度
房貸戶如果有其他資金需求,利用房貸的本金寬限期仍比起其他借款划算。 例如,有創業、投資需求,或想裝潢新屋,希望多留一點現金在身邊,就可 以利用房貸本金寬限期間,先不用還本金,先將資金靈活運用在別處,但最重要的是,房貸戶若選擇使用房貸本金寬限期,要先試算之後的月付金是否負擔太重。
建議三:房貸戶可依照自身的財務規劃作選擇,也可以請銀行專業人員提供意見。
授信作業流程圖
Step1:申請人進行申請
Step2:填寫借款申請書及資料表並提供擔保品資料
約需3天 (初次者5至10天)
Step3:徵信調查及擔保品鑑估
約需1至14天 (期間視金額及本行各級權限而定)
Step4:核定
Step5:核定通知
視設定機關辦理日數而定
Step6:抵押權設定及保險投保
約需1天
Step7:簽訂借款契約及對保
Step8:借款撥付予申請人
實際授信作業流程視授信產品種類而定,請洽授信部門。
消債前置協商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承保之事故所致損失可獲得賠償外,因地震所致之毀損滅失亦可獲得基本之補償。凡住宅所有權人可以直接向國內的產物保險公司、貸款金融機構(保險代理人)投保,或經由有執照的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公司代為辦理投保手續。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建制之目的,係在使被保險人於震災後迅速獲得保險賠償以減輕財物損失,儘速重建家園,故保險金額係以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其中重置成本為其投保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不包括動產及裝潢),其計算公式為:每坪造價x坪數,每一住宅建築物最高的保險金額以新台幣150萬元為限。基於上述本保險建制的目的與保險金額訂定方式,民眾投保時不可以貸款金額作為投保金額。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地震震動、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及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等危險事故所造成之房屋「全損」。每一住宅建築物的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0萬元。另給付每一住宅建築物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20萬元。
資料來源及其他相關問題請參閱「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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