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觀光遊樂業執照及旅行業執照之觀光產業。
1、依申請人提具之計畫書及相關貸放規定核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含寬限期5年。 2、營運週轉金所需資金,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年,含寬限期4年。 3、承租經營之旅館業,其貸款期限不得超過租約有效期間。
最高不超過計劃成本之8成。
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碼,機動計息。
資格須經觀光局審核同意,且由客戶自行向觀光局申請,補貼息申請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止。